第十三条(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 (二)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顶灯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的; (三)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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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豆doudou 发表于 2016-5-30 16:33 一个人搭车尤其是晚上真的要格外小心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6-5-30 21:34 看了半天,感觉陆良的都是克隆的了。 “克隆出租车”多为拼装或报废车辆,外观较为破旧; 这一条 ...
一轮明月 发表于 2016-5-31 15:44 平时到很不在意,现在清楚啦!
陆良品牌大律师 发表于 2016-6-2 14:43 1.确实,从外观真是不好分辨,但是克隆车一般很少有新的,这条属于倒推,正推就不合理了; 2.针对全国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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